课程咨询: 400-996-5531 / 投诉建议: 400-111-8989
认真做教育 专心促就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和发展,“群组”正在成为各种互联网应用的基础功能属性,因此不论对“群组”功能的提供者来说,还是对“群组”功能的使用者来说,都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规定》涉及的内容。本文的开头一部分,老土试图从《规定》中整理出来一些觉得重要的内容,但还是建议感兴趣的看官仔细阅读一下原文。本文的后面部分就是《规定》全文。
1、《规定》首先定义了两种角色:一类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另一类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规定》的后继内容就是对这两个角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约。
2、“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这个主体责任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要对国家负责,平台上的服务出了任何问题,这个平台的提供者都逃不了干系;其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但应该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还应该引入相应的管理规章,从多个层面保证其提供的群组信息服务的信息内容安全。
3、作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要做到的一项规章,服务提供者应要求其用户“后台实名、前台自愿”。这点对服务提供商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会。挑战在于很多用户并不愿意“实名”(即使只是后台实名),可能会导致用户数和活跃度的降低。机会在于因为这个规章是大家都要遵守的,所以不会导致用户因为实名的问题从一个平台迁移到另一个平台。而更重要的是,服务提供商拿到了用户“实名”信息之后其用户数据的价值将大大提升!这里价值指的不是服务提供商可以买卖用户数据(因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而是更加精准的用户信息将使得服务提供商推行“个性化服务”更具效用。
实名制
4、“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看到这条的时候马上打开了微信和QQ看看自己常用的几个群是否是自己建立的,或是管理的。看来日后拉群要慎之又慎了,因为万一这个群出了“问题”,群主和管理员统统是要负责任的!
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5、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6、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以下是《规定》全文。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IT作为目前有前景、有钱景的行业,无数的人加入了这个大军当中。达内时代科技集团致力于培养几大方向中高端软件人才课程与少儿教育课程。合肥计算机培训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免费训练营让你从零起步。
【免责声明】本文系本网编辑部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管理员联系,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以保证您的权益!